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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19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安博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02-07 18:24:16  浏览量:1

  193号提案《关于加强老小区空调室外机安全风险隐患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经我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莲都区人民政府办理,现就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升,为提升生活品质,近十几年来,市民安装空调数量明显地增加。由于历史原因,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设的房屋,一是没有设计放置空调外机等室外设备的设备平台;二是设计的设备平台不能够满足实际的需要,因此大量的空调室外机是利用三角支架固定。安装室外机三角支架不需要相关的部门行政许可,由消费者安装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但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说的一样众多购买的人在使用过程中通常只关心空调是否能用,而忽视了空调室外支架的“寿命”,不进行定时的检查、维护、更换。我局近期走访了几个老小区,发现空调室外机三角支架安装时间不一,部分三角支架锈迹斑斑,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根据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规定,空调室外机支架属于“谁安装、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但是涉及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提醒告知。因此为提高市民安全意识,消除空调室外机支架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采取以下举措:

  一、落实网格管理,依法有效处置。一是全面落实执法网格管理机制,将空调室外机支架纳入巡查内容,联合社区、物业加强老旧小区空调室外机支架的日常巡查,发现疑似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支架,及时告知居民做处理,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二是加强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空调外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发现空调外机支架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和《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发放温馨提示,开展法律宣传。一是会同社区、物业等基层组织、企业发放《温馨提示》,明确告知居民对自己家庭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支架进行全方位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二是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宣传,让居民知晓假如慢慢的出现空调室外机坠落事故,要承当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提醒重视安全问题。

  三、通过项目建设,逐步消除存量。一是在市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住建部门做好指导,要求实施工程单位发现疑似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支架的及时通知居民维护、更换;二是通过城中村改造工作,消除存量三角支架固定的空调室外机,减少安全事故隐患点位。

  四、加强源头把控,减少外挂支架。我局作为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图审单位,在今后小区的房子设计中,最大限度地考虑市民的生活需要,要求房开企业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作业规程》设计足够的设备平台,方便市民安装放置空调室外机,防止利用支架固定空调室外机情况的发生。

  五、制定质量抽检计划、确保材料合格。由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的监督抽查均是提前安排计划,立项后进行招投标而后开展的,所以今年无法对该产品做监督抽查,争取在明年的监督抽查计划中安排该产品的监督抽查。同时,加强对空调外机支架产品的检查力度,加强对相关经营户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其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销售合格产品,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六、落实国家标准,明确使用年数的限制。根据《空调室外机安装用支架(GB /T35753—2017)》第4.9“支架及支架的附件的安全使用的时间应不低于空调器本身的安全使用的时间”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专业空调售后厂家的指导,安装空调外机支架时告知用户支架安全使用年数的限制,避免用户不知情超期使用支架。

  七、举一反三,加强其他支架的检查。在老旧小区,由于设施的不完善,还存在外装烟囱、油烟净化设施等利用支架固定的设施,同样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我局将一并纳入巡查内容,察觉缺陷及时督促业主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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